2015寒假旅游消费注意事项
寒假、春节假期将至,很多家长在为孩子筹划假期旅行,一些学校和单位也在开始组织各种形式的冬令营,这些假期活动或在国内或远赴海外。长沙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别提示计划寒假、春节外出旅游的游客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范、理性消费,开心出游、文明旅游、平安一路。在此,长沙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结合近期游客反映的关于参加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旅游团购以及自助游出现的各类维权困难的问题发布有关提示,希望广大家长、市民游客朋友引以为慎。
案例一:2014年12月20日,王女士来电反映,其女儿在长沙某中学就读,学校组织赴澳洲的游学冬令营,承办此次出游活动的公司不是长沙本地的旅行社,联系人是某集团公司的项目顾问,该公司未与所有参加此次游学活动的学生和家长签订任何旅游合同和协议,报名时收取的几千元报名费是直接付款到联系人的银行卡上,收款后也没开具任何收款凭据,只以手机短信予以确认,办理签证的有关资料由学生带到学校交给班主任收讫。
提示:组织学生出行,必须考虑到各种可能的安全隐患。长沙市旅游质监所提示想参加游学的学生家长,慎重选择冬令营、游学组织和项目,保障自身利益,使自己的孩子真正游有所获、学有所得。
一、慎重选择组织单位。
要选择本市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冬令营或游学活动,不要参加没有旅游经营资质的代办机构组织的游学活动。为便于消费者维权,建议慎重选择外地市旅游经营单位或代办机构在长组织的冬令营或游学活动。在选择旅行社时要查验旅行社 “一照”“一证”,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的旅行社需有《旅行社委托代理备案证明》,还要查看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特别是出境旅游要看《旅游业务许可证》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出境旅游字样,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一些旅行社虽然也叫国际旅行社,但其经营范围仅包括接待来我国旅游外国人的业务及国内旅游业务,并没有组织游客出境旅游的资质,希望大家仔细甄别,谨慎选择。
二、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
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应对合同条款仔细阅读避免日后纷争。索要发票并妥善保存,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凭证。
三、关注行程安排及接待细节。
消费者还应了解具体应明确带队负责人及辅导员是否受过专业训练;是否有医护人员随队、有无急救措施;活动进程安排是否科学合理;活动内容是否丰富;随行司机是否有经验、饮食卫生条件如何等具体细节。在选择冬令营前,家长们还应征求孩子意见,并结合孩子的知识水平和兴趣爱好选择。还应仔细询问课程安排、行程安排、游学天数、住宿情况、游学目的地的师资情况,对总的情况有所了解,也要留下宣传广告,当孩子参加游学后用来判断是否与实际过程相符。
四、注重安全及服务质量保障。
冬令营、游学活动游走在各个管理部门的缝隙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没有规范的定价体系,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学生参加了不规范的冬令营或游学项目,学没学到暂且不论,万一遇上事故,学生的安全和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冬令营、游学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没有可供遵行的定价机制,在管理上属于盲区。游学市场“猫腻”很多,在制定价格和行程安排上都存在不少问题。学生短期出国游学,一般属因私出境的个人行为,如遇上安全等问题,很多不规范的代办机构、游学机构并不能提供相关的保障措施。很多借着学校的名义组织的游学项目,大多是承包给社会上的留学机构或相关企业的。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消费者的权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参加正规、合法的旅行社组织的冬令营或游学活动,在旅游途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旅游目的地旅游局或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执法大队投诉,也可在完成行程后到合同相对人所在地的旅游质监部门投诉。
案例二:2014年8月20日,长沙李女士的儿子和同学想参加户外旅游活动,经同学的妈妈在网上报名,参加了长沙某户外体育用品店户外俱乐部赴湖南湘西某峡谷的活动,该峡谷目前属于未开发的旅游点。此次活动仅通过网络报名参加,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在去湘西的大巴车上组织人员向参加者每人收取了800元费用,没有开具发票和收费凭据。在峡谷活动时,有一个跳跃水潭的项目,李女士跳下水潭时摔伤。
提示:自助游由于充满未知和挑战,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重要的旅游方式,特别是受到年轻人尤其是时尚一族的追捧。目前,对自助游还没有统一的界定,通常认为它是由游客根据自身条件(包括时间、预算、身体状况等等)自由选择服务组合的旅游类型。在网络上,自助游者一般被亲切地称为“驴友”,团队中有经验的“驴友”则被称为“头驴”,是倡议做某件事的人,但并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者”,因为他没有管束其他驴友的权力。法律上的“组织者”在活动中应享有一定的权力,能够对他人下达命令,产生约束性,相应地要负担起一定的义务。旅游活动中的“组织者”起码应当具有人身管束权、财产支配权和行动监督权等权力。而在自助游中,发起人的任务是推介线路、介绍困难等级、制定计划并挑选队员。在网络上,他只是提倡者,在活动过程中,他的权利义务与其他人没有区别。
与传统旅游形式相比,自助游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自主协商解决交通、住宿、路线、行程等旅游事项,虽然比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更费力操心,但因其自由无束缚,恰恰也是它的优势所在;二是在费用分摊上实行AA制,参与者均不以盈利为目的。现在,网络极其发达,自助游一般由头驴在网上发帖,其他网友跟帖,组成团队共同出游,在费用方面平均负担;三是具有一定的风险,一般选择未开发或不太成熟的旅游线路,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四是自助游倡导团队精神,但一般没有严密的组织分工,组织上具有临时性和松散性。
目前尚无法律对自助游活动进行规范,法律也没有设定相应的义务对发起人进行约束,从而保障该活动顺利进行,因此,从本质上说,自助游的性质是情谊行为,不具有有偿性的特征,它还不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自助游活动中,即使发生不幸事件造成了严重损失,除非侵权人有严重过错,否则可以自甘风险进行抗辩而不承担责任。
还要特别提示消费者注意的,旅游业务的经营属于许可申请事项,游客在出游前,一定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要查验组织单位的经营证、照,目前很多户外体育用品店以及户外俱乐部的经营范围是没有涉及旅游业务的,没有经营旅游业务活动的资质。
总之,自助游是去探险,而不是拿自己的生命去冒险。在此,特别提醒广大自助游爱好者在满足兴趣的前提下,一定要先保全自己,不能只看见户外活动带来的潇洒、痛快,而无视其风险,建议出行之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比如购买保险,做好安全防护、合理安排路线、制作意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案例三:2014年9月14日,张女士及家人在网上团购了赴浏阳某风景区的一日游活动。在景区内因路面湿滑摔倒导致左腿骨折。活动是通过网上团购参加,没有签订旅游合同,也没有购买旅游意外险。
案例四:2014年10月5日,何同学等一行6人在某QQ群群主的组织下参加了赴江西某地的漂流旅游活动,在漂流活动中因翻船导致意外事故,何同学腿部受伤严重,住院治疗。
提示:近年来,旅游团购这种新型消费模式已经在旅游市场上火爆兴起,但随之而来的投诉问题也日益突出。
有过旅游团购经历的网友可能都知道,网络团购的过程大致如下:首先,团购网站与商家之间签订协议,之后团购网站发布商品服务信息,招揽消费者;然后消费者在团购网站看到信息,愿意购买,完成下单,付款从而获得消费凭证的电子码;接着,消费者凭电子码到商家处取货或者消费;最后,团购网站和商家完成结算。通过这种团购的团友在实际的旅游行程中并没有签订旅游合同,只是凭着一串电子码,证明自己付过款购买了网站上的服务。其实,团购网站并不是为你提供旅游业务的合同相对方,因为旅游业务的经营必须取得旅游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而这样的团购网站是没有资质经营旅游业务的。所以,像上面两则案例中的旅游团购,没有开据发票,也没有签订旅游合同或其它的相关材料,旅游者投诉起来很难拿得出有效证据,维权可谓非常困难。
另外,有些网站为了增加吸引力,会相应出台一些模糊限制条款:比如“团购成功后将不得取消”,“如遇修改入住日期及到店后出现的入住问题,需客户自行与酒店协商”,“暂时不接受电话咨询,所有的团购订单信息您可通过网站查询”等,一旦出现此类霸王条款规定的团购,消费者有必要质疑其团购活动是否存在欺诈性。
还有,现在网络团购吸引消费者的一个最好的武器就是低价,号称旅游团购“标题党”,但是其实网站上宣传的价格大多都是“起步价”,这其中有不少附加条件,比如游客必须自费购买几百元的景点门票等等。
总而言之,不管旅游业务经营以怎样的销售模式出现,包括通过网络或者QQ群等购买旅游产品,都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规范、完备的旅游合同,约定住宿、车辆、用餐等标准,载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名称,每次最长停留时间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旅游者最好在旅行社服务网点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如确需对方上门服务,应要求工作人员携带旅行社相关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支付旅游费用后,旅游者应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并妥善保存。